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0四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佳泰瑞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肆仟陸佰元│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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