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35號聲請人 晏日安 相對人舞生禪養生茶概念館.法定代理人 陳筑君 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差額新台幣7,380元整,定於101年6月15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附件臺中市政府101年6月6日(101)勞資寬字第20854號函辦理相關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1年5月17日先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為勞資爭議調解,嗣由臺中政府勞工局轉介至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1年6月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差額新臺幣7,380元,定於101年6月15日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6月14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24356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所持兩造成立之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顯係依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100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之法定處理程序所成立之調解至明。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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