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王崑驊 被告 莊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2年度司促字第842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