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81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10號聲請人上豐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豊雄 聲請人 黃陳珠
林秉翰 林文傳 張武德 林時弘 林紅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
799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抗告,是本件應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110年5月18日送達,依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