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2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195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谷劉昭 綾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OOOOOOOOOOOOO之OOO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