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陳達成 律師被告 唐京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唐京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愛股法官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在卷可參,是被告並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實無對被告准許撤銷羈押與否之權限,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現應由承辦該案件之臺北地方法院愛股法官及其所屬合議庭依卷證資料為審酌。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即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