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 黃育玲
趙翊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湘淳 律師追加原告 趙韋恩 被告 趙博秋
趙葉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追加趙韋恩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韋恩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就本院一0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與趙韋恩均為訴外人 趙世亮 (民國94年8月21日死亡)之全部繼承人,被告為趙世亮之父母,於趙世亮死亡翌日起即將趙世亮名下之臺灣股票及現金等遺產陸續變賣及提領一空,屢經催討,被告均拒不將前揭遺產返還,而前揭遺產應屬趙世亮之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原告已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所變賣及提領之遺產返還,因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所為本件起訴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趙世亮之繼承人全體即原告及趙韋恩共同起訴,當事人 適格 始無欠缺,因而聲請裁定追加拒絕為原告之趙世亮繼承人趙韋恩等情,依原告主張之內容,確屬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情形。而趙韋恩雖以被告於趙世亮死亡後對其多有照顧為由,於109年5月21日具狀拒絕追加為原告(見本院卷第271頁),但趙韋恩未追加為原告,將使原告本件起訴之當事人不適格;本院認原告為伸張或防衛繼承權利,及確保起訴之合法性,聲請追加趙韋恩為原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趙韋恩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原告,如逾期未追加,即視為已一同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