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田欣永 律師 洪懷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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