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2號上訴人甲○○
樓之2段378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交付子女之訴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反訴酌定子女監護之訴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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