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27號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乙○○被告即受判決人丙○○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8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三號確定判決,為被告丙○○及甲○○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惟其為該案之告訴人,揆諸上揭規定,自不得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本件再審聲請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楊力進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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