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分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月,嗣因減刑併定其應執行為3年9月確定在案,並於民國96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3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667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10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9月9日,亦有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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