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