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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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宏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