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0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均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均瑋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壹佰包(總毛重共約304.4公克、檢驗前淨重約199.4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