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0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均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均瑋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壹佰包(總毛重共約304.4公克、檢驗前淨重約199.4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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