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丙○○特別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3年12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鄧晴馨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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