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7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羈押,並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五月七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