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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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6號原告矽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信至 律師
馮達發 律師被告美商沛仕股份有限公司(SipexCorporation)兼法定代理人 王坤明 被告普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徐維良 律師 李孟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號專利舉發案(專利證書號數:新型專利第一一七六六三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法院依前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專利法第9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專利法第10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117663號專利,然該項專利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在案,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專利舉發理由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舉發之事由,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專利侵害鑑定研究報告書2份足佐,該舉發案復查無不正當之情形,而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第117663號新型專利權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則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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