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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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選字第29號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溫股)訴訟代理人陳啟全
朱麗娟吳文哲被告 陳金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舉行之九十九年彰化縣各鄉(鎮、市)第十九屆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里長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為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民國99年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各鄉(鎮、市)第19屆村(里)長之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里長之候選人,於99年6月12日進行投開票,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6月18日以彰選一字第0991250309號公告被告當選為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第19屆里長,原告以被告涉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行為,於99年7月15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本院收文戳印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遵期提起本件訴訟,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陳金炉係99年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里長選舉登記第2號候選人,訴外人 張尊國 (下稱張尊國)為被告陳金炉之至交好友,另訴外人 陳樹財 (下稱陳樹財)則為張尊國姐夫,亦為萬合里第2鄰鄰長。詎被告陳金炉為使其本人能順利當選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里長乙職,與張尊國、陳樹財等2人共同基於以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使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集合犯意聯絡,為下列行賄行為:
1、被告陳金炉於99年5月20日附近之某日,在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某養雞場,交付「金船牌」國產威士忌酒12瓶(起訴書誤載為13瓶),每瓶新台幣330元予張尊國,要求張尊國與陳樹財交付上開威士忌酒予設籍在萬合里第2鄰有投票權之人,再以電話請託陳樹財務必將威士忌酒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並 約定渠 等支持被告陳金炉而為投票權之行使。而張尊國於同日將上開威士忌酒12瓶交付予位於彰化縣○○鎮○○里○○路○號之陳樹財住處。陳樹財、張尊國明知威士忌酒為賄選之對價,而仍各予以收受其中1瓶威士忌酒外,進而以每戶1瓶威士忌酒之賄賂方式,對附表編號3至11及編號13有投票權人之訴外人 王錫溪蔡閑花楊玉 洲、 楊溪圳陳文忠周林 五、 陳黃媛謝文益蔡秋豹陳麗珠 等人表達支持被告陳金炉參選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里長。而王錫溪、蔡閑花等人均明知其所收受之威士忌酒為賄選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2、被告陳金炉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金船牌」國產威士忌酒1瓶予有投票權之人即訴外人 林謝 卻,並要求其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投票支持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陳金炉,而約使其之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 林謝卻 明知其所收受之威士忌酒為賄選之對價,而仍予以收受。
3、嗣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接獲情資向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報後,經傳訊陳樹財、 周林五 、王錫溪、張尊國、蔡閑花、林謝卻、謝文益、陳黃媛、 蔡文豹 、楊溪圳、 楊玉洲 及陳文忠等人後,經陳樹財等人主動交出被告陳金炉所交付之上開威士忌酒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威士忌酒共5瓶。
㈡、被告及訴外人張尊國、陳樹財 就渠 等被訴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犯罪事實即本件被告刑事部份,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月22日起訴,現繫屬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74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該案於99年8月13日進行準備程序中,被告陳金炉當庭對彰化縣選舉委員會99年6月12日舉辦彰化縣各鄉(鎮、市)第19屆村(里)長選舉時,對有投票權之陳樹財等13人交付賄賂,約使渠等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行為全部坦承,足認被告確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不正行為。
㈢、按被告陳金炉上開行為,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行為,為此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涉及本件賄選部分,已在本院刑事庭認罪。又被告確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行賄行為無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對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有投票權人行賄之事實,業據被告在本院系爭刑事案件於99年8月13日及9月3日之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訴外人張尊國於偵查中之證述(彰化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118號卷第115至117頁偵訊筆錄)及訴外人陳樹財於99年6月1日之警詢供述、同日及99年7月9日偵查中之證述(彰化地檢署98年度選他字第118號卷第
11至13頁警詢筆錄、98年度選他字第118號卷第48至56頁偵訊筆錄、99年度選偵字第108號卷第34至35頁偵訊筆錄)相符。另被告於本件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亦均坦承上開事實,並核與附表所示證人即受賄選民周林五、王錫溪、蔡閑花、林謝卻、陳黃媛、謝文益等人於99年6月1日警詢供述及偵查中證述以及證人即受賄選民楊玉洲、陳文忠於99年6月8日警詢供述及6月22日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完全相符,此外復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之國產金船威士忌5瓶及國產金船威士忌紙箱(12瓶裝)1個足資佐證;又附表所示之張尊國等人均具有投票權,除據其等證述明確外,亦有渠等各該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系爭刑事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而有當選無效之原因,是原告上開主張,信而有徵,堪以採信。
㈡、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第99條第1項規定,當選人如對於有投票權之選民一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依法均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毋庸待行賄結果是否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本件被告既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定「當選人有第99條第1項之行為」,已如上述,則原告檢察官本於前開規定,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宣告被告於99年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各鄉(鎮、市)第19屆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里長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黃楹榆法官陳正禧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金良附表:
┌─┬───┬───────┬───────┬───┬────┬─────────┐│編│行為人│交付賄賂之時間│交付賄賂之地點│收賄者│是否扣案│附註││號│││││││├─┼───┼───────┼───────┼───┼────┼─────────┤│1│陳金炉│99年5月26日晚│彰化縣二林鎮萬│林謝卻│是。(威│贈送威士忌酒1瓶,││││間6時許。│合里太平路2巷9││士忌酒1│當場請 託林謝 卻支持│││││號之1││瓶)│其參選萬合里里長。│││││││││├─┼───┼───────┼───────┼───┼────┼─────────┤│2││99年5月20日附│彰化縣二林鎮萬│陳樹財│是。(威│贈送威士忌酒1瓶,│││張尊國│近之某日。│合里太平路5號││士忌酒│並請託陳樹財支持參│││││。││瓶。│其選萬合里里長。│├─┤├───────┼───────┼───┼────┼─────────┤│3││99年5月中旬後│彰化縣二林鎮萬│王錫溪│是。(威│贈送威士忌酒1瓶,││││某日。│合里太平路2巷││士忌酒1│當場表示要王錫溪支│││││13號││瓶)│持陳金炉參選里長。│├─┤├───────┼───────┼───┼────┼─────────┤│4││99年5月下旬某│彰化縣二林鎮萬│楊玉洲│否。(已│贈送楊玉洲威士忌酒││││日。│合里太平路2巷││飲畢)│供其飲用。│││││10號。││││││││││││├─┤├───────┼───────┼───┼────┼─────────┤│5││99年5月下旬某│彰化縣二林鎮萬│楊溪圳│否。(因│贈送威士忌酒1瓶供││││日。│合里太平路2巷││該酒放置│其飲用。│││││10號。││楊玉洲處││││││││,遭楊玉││││││││洲飲畢)││├─┼───┼───────┼───────┼───┼────┼─────────┤│6│陳樹財│99年5月28日晚│彰化縣二林鎮萬│蔡閑花│否。(已│贈送威士忌酒1瓶,││││間7時許。│合里太平路2巷││飲畢)│當場請託蔡閑花支持│││││13號之1│││陳金炉參選萬合里里││││││││長。│├─┤├───────┼───────┼───┼────┼─────────┤│7││99年5月間某日│彰化縣二林鎮萬│周林五│是。(已│贈送威士忌酒1瓶,││││。│合里太平路附近││開瓶之威│並當場表示該酒是陳│││││工寮。││士忌酒1│金炉所贈送之意。│││││││瓶)││├─┤├───────┼───────┼───┼────┼─────────┤│8││99年5月25日晚│彰化縣二林鎮萬│陳黃媛│是。│贈送威士忌酒1瓶供││││間7時許。│合里太平路2巷8│││其飲用。│││││號││││├─┤├───────┼───────┼───┼────┼─────────┤│9││99年5月底某日│彰化縣二林鎮萬│謝文益│否。(已│贈送威士忌酒1瓶供││││。│合里太平路2巷││飲畢)│其飲用。│││││11號巷口椅子上││││││││。││││├─┤├───────┼───────┼───┼────┼─────────┤│10││99年5月下旬某│彰化縣二林鎮萬│陳文忠│否。(已│贈送威士忌酒1瓶供││││日。│合里太平路2巷7││飲畢)│其飲用。│││││號。││││││││││││├─┤├───────┼───────┼───┼────┼─────────┤│11││99年5月下旬某│彰化縣二林鎮萬│蔡秋豹│未扣案。│贈送威士忌酒1瓶供││││日。│合里太平路2巷│││其飲用,而由蔡秋豹│││││10號。│││本人收受。│├─┤├───────┼───────┼───┼────┼─────────┤│12││99年5月20日附│彰化縣二林鎮萬│張尊國│未扣案。│贈送威士忌酒1瓶供││││近某日。│合里太平路2巷│││其飲用。│││││12號。││││├─┤├───────┼───────┼───┼────┼─────────┤│13││99年5月下旬某│彰化縣二林鎮萬│陳麗珠│未扣案。│贈送威士忌酒1瓶供││││日。│合里太平路46號│││其飲用。│││││之1即陳麗珠之││││││││母住處。││││└─┴───┴───────┴───────┴───┴────┴─────────┘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 選 字第 29 號判決(99.12.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度 選上 字第 8 號(100.03.11)[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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