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6號上訴人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8,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列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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