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木榮上列被告陳木榮因竊盜等案件,前經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經告訴人 謝岳修 於辯論終結後之104年2月16日撤回告訴,是就本件該部分應另以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 爰命 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