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4號聲請人 徐鴻廣 即升保電器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建成賴美霞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升保電器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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