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吉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798號、第3309號、第5944號、第791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高吉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4行所載「不詳時地」,更正為「101年11月17日之前某日時」、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高吉達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吉達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得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以及所造成被害人損害、被告表示無力賠償被害人損害,並兼衡此類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實際造成受騙被害人損害之元兇,係詐騙集團份子,而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之被告,其僅係管理帳戶不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5798號
第3309號第5944號第7910號被告 楊渝升 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0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吉達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00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一)楊渝升明知其所有分別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板橋 溪崑郵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係金融機構供其個人金融存提款項使用,若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所得財物,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之未必故意,於100年11月16日19時許,在○○區○○○路0段000號000室住處,將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以每3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出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林先生」成年男子使用。嗣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電話與被害人 閻皓婷 、 朱書賢 、 郭文鉉 、陳 憶竺 等人連繫,佯稱被害人網路購物遭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提款機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被害人閻皓婷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楊渝升之金融帳戶。
(二)高吉達明知其所有在石碇郵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分別係金融機構供其個人金融存提款項使用,若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所得財物,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之未必故意,於不詳時、地,將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電話與被害人閻皓婷連繫,佯稱被害人在網路購物遭誤設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提款機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被害人閻皓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高吉達之金融帳戶。
嗣因被害人閻皓婷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渝升之供述。│被告楊渝升於101年11月16││││日19時許,在中山區○○○││││路0段000號000室住處,將││││其所申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等物,以每3日││││1,000元之代價,租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男子」之││││事實。│├──┼────────────┼────────────┤│2│被告高吉達之供述。│被告高吉達開設石碇郵局帳││││戶之事實。│├──┼────────────┼────────────┤│3│被害人閻皓婷之陳述。│被害人閻皓婷遭詐騙11萬3,││││116元,並匯入如附表所示││││被告楊渝升等人所開立之上││││開帳戶之事實。│├──┼────────────┼────────────┤│4│被害人朱書賢之陳述。│被害人朱書賢遭詐騙2萬9,9││││87元,並匯入被告 楊渝升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之事實。│├──┼────────────┼────────────┤│5│被害人郭文鉉之陳述。│被害人郭文鉉遭詐騙2萬9,││││989元,並匯入被告楊渝升││││板橋溪崑郵局帳戶之事實。│├──┼────────────┼────────────┤│6│被害人 陳憶竺 之陳述。│被害人陳憶竺遭詐騙2萬9,││││981元,並匯入被告楊渝升││││板橋溪崑郵局帳戶之事實。│├──┼────────────┼────────────┤│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被告楊渝升開立上開帳戶及│││101年12月4日、101年12月│上開帳戶有被害人閻皓婷、│││21日函暨客戶楊渝升帳號│朱書賢匯入款項之事實。│││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往來明細。││├──┼────────────┼────────────┤│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被告楊渝升開立上開帳戶及│││郵局101年12月11日函暨局│上開帳戶有被害人郭文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憶竺匯入款項之事實。│││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9│石碇郵局00000000000000號│被告高吉達開立上開帳戶及│││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上開帳戶有被害人閻皓婷匯││││入款項之事實。│├──┼────────────┼────────────┤│10│匯款單、第一銀行帳戶明細│被害人閻皓婷將款項匯入被││││告楊渝升、高吉達帳戶之事││││實。│├──┼────────────┼────────────┤│1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害人朱書賢、郭文鉉、陳│││等3紙。│憶竺等,分別將款項匯入被││││告楊渝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及板橋溪崑郵局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渝升、高吉達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檢察官徐仕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雪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被告帳戶│││││││││├──┼───┼───────────┼──────┼──────┼────┼─────────────┤│1│閻皓婷│以被害人閻皓婷前以PCHO│郵局│101年11月17│29,989│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楊││││ME網路購物購買商品之交││日15時47分││渝升帳戶││││易,因商品匯款設定錯誤├──────┼──────┼────┼─────────────┤│││,導致付款方式遭誤設分│第一銀行│101年11月17│69,989│石碇郵局高吉達帳戶││││期約定轉帳,請被害人依││日16時57分││││││自稱為銀行客服專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提款操作解│郵局│101年11月17│13,138│石碇郵局高吉達帳戶││││除設定。││日17時0分│││├──┼───┼───────────┼──────┼──────┼────┼─────────────┤│2│朱書賢│以被害人朱書賢前以網路│世華聯合商業│101年11月17│29,98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楊││││購物購買檯燈之交易,因│銀行│日16時3分││渝升帳戶││││業務人員疏失,導致付款││││││││方式遭誤設分期約定轉帳││││││││,請被害人依自稱為銀行││││││││客服專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提款操作解除設定。│││││├──┼───┼───────────┼──────┼──────┼────┼─────────────┤│3│郭文鉉│以被害人郭文鉉前以奇摩│新光銀行│101年11月17│29,989│板橋溪崑郵局楊渝升帳戶││││網路購物購買汽車避震器││日17時27分││││││彈簧7,600元之交易,因││││││││業務人員疏失,導致付款││││││││方式遭誤設分期約定轉帳││││││││,每月需繳7,000多元,││││││││請被害人依自稱為銀行客││││││││服專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提款操作解除設定。│││││├──┼───┼───────────┼──────┼──────┼────┼─────────────┤│4│陳憶竺│以被害人陳憶竺前向購物│(未確認)│101年11月17│29,981│板橋溪崑郵局楊渝升帳戶││││台購買之嬰兒用品900元││日17時39分││││││之交易,因業務人員疏失││││││││,導致付款方式遭誤設分││││││││期約定轉帳,每月將扣除││││││││500元購物金額,請被害││││││││人依自稱為土地銀行客服││││││││專員(顯示來電與土地銀││││││││行客服專線相同)之指示││││││││,前往自動提款操作解除││││││││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