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萬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馨翎 被告鴻興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4,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