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子鈞 法定代理人 陳智豐
張文婷 被告陳觀兼法定代理 陳智順 人 鍾瑀乙 被告 吳柏融 兼法定代理 吳焱成 人 陳秀英 被告 柯信宇 兼法定代理 鄭琇丹 人樓之2被告 林季普 兼法定代理 林來春 人 陳美香 被告 陳柏融 兼法定代理 陳銘輝 人 張翔寧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