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2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