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32號抗告人 柯智中 相對人 卓金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105年度司拍字第40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父 柯泰良 與相對人有借貸關係,其未經抗告人同意,擅將抗告人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書交付予相對人辦理抵押權設定(下稱系爭抵押權),且抗告人亦未授權相對人代理抗告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更未向相對人借貸,是相對人之行為實屬無權代理行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既屬違法無效,相對人據以請求拍賣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自屬無據。為此,抗告人已向鈞院提起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現以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事件審理中,於該案尚未判決確定前,相對人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當無理由,為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要旨參照)。職是,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因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並無就抵押債權暨抵押權之存否為實質上判斷確認之效力,故僅須抵押權在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認定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倘抗告人欲就系爭抵押權有無供擔保之借款債權、是否無權代理等實體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自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要非依本件抗告程序所能救濟,合先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及案外人柯泰良、 王芊方 分別於⑴民國101年4月13日,⑵101年4月24日向相對人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清償日期分別為:⑴103年4月13日,⑵104年4月24日。詎抗告人及柯泰良、王芊方於借貸清償期屆至仍未償還,屢經催索未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收據、本票等影本為證。又系爭抵押權所定債務清償日期既分別為:⑴103年4月13日,及⑵104年4月24日,然系爭抵押權迄今仍未予塗銷,客觀上足認確有逾期清償之違約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依上開證物為形式之審查後,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無不當。至抗告人主張兩造並無借貸關係,且相對人未獲抗告人授權,竟無權代理而辦理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自屬違法,目前業已提起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於該民事事件確定前,自不應准予拍賣云云,縱認所稱屬實,亦僅能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以資救濟,核與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是否合法無涉。故抗告人執前開理由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慧瑜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需付繕本1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念豫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外埔區│新城││108│旱│208.74│10000分之675│├─┼───┼────┼───┼───┼──────┼─┼─────┼──────┤│2│臺中市│外埔區│新城││115│旱│71.50│10000分之675│├─┼───┼────┼───┼───┼──────┼─┼─────┼──────┤│3│臺中市│外埔區│新城││114│旱│87.64│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3│臺中市外埔區新│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44.65││全部││││城段114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50.68│││││├───────┤凝土造│三層:50.68││││││臺中市外埔區甲│層數:4層│四層:18.71││││││后路五段128巷││合計:164.72││││││118號│││││├─┴──┴───────┴────────┴──────┴─────┴────┤│重測前:大甲東段2112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