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城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鵬飛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鵬飛對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
制止不從,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法復工罪。另被告僱用
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工人,為前開違反建築法之犯
行,為間接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依循法規申請許可,
即擅自建造建築物,已有可議,又經主管建築機關發覺而制
止不從,遵法意識不足,並妨害建築管理,均不足取,且犯
後又未見其依法拆除違建,顯無意彌補、更正其所造成之非
法侵害,犯後態度不佳,然慮及被告並無遭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3頁),素行尚可;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未逃
避應承擔之司法責任,再被告經主管機關2次勒令停工後,
繼續施作之進度換算面積共約63.84平方公尺【7.6公尺x8.
4公尺=63.84平方公尺】,規模尚非巨大;又關於本件違建
情事,並無難以拆除之情事,而建築主管機關依照建築法本
有拆除之義務,若其能克盡職責,本於法律所賦予之義務,
主動拆除違建,而非刻意放任違建之存在於不顧,則
本件不法狀態當無法長久留存,於正常情況下,被告之犯行
不法狀態持續性相對較低,是被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尚非極
重,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其無業、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
、小康、已婚之家庭經濟情況(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
第2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金門縣○○鎮○○路○○○號)第二審合議庭
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一如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06號
被告許鵬飛男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鵬飛明知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
擅自復工,竟自民國109年2月下旬某日起,未經申請核准
,擅自在其所有坐落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上原
有農業區3層建築物(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
段○號)前側增建RC結構建築物1層(面積約:7.6公尺×
8.4公尺=63.84平方公尺),經金門縣金城鎮公所於109
年3月24日以汁建字第1090003561號函查報,金門縣政府於
109年3月26日以府建管字第1090025553號函勒令停工,並
限於文到1個月內依規定補辦建築申請手續,然金門縣金城
鎮公所於109年4月8日以汁建字第1090004188號函查報其
仍置之不理,又於原地號違章建築1層頂樓繼續施工增建RC
結構建築物第2層(面積約:7.6公尺×8.4公尺=63.84
平方公尺),金門縣政府再於109年4月10日以府建管字第
1090029724號函勒令停工,惟其仍繼續於原違章建築第2層
頂樓施工增建RC結構建築物第3層(面積約:7.6公尺×
8.4公尺=63.84平方公尺),金門縣金城鎮公所復於109
年4月28日以汁建字第1090005097號函查報其仍不遵從制止
,繼續復工。
二、案經金門縣政府函請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鵬飛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復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金門縣金城鎮地籍圖查詢資
料、金門縣政府109年3月26日府建管字第1090025553號函
、109年4月10日府建管字第1090029724號函、送達證書、
金門縣金城鎮公所109年3月24日汁建字第1090003561號函
及檢附之違章建築查報單、109年4月8日汁建字第
1090004188號函及檢附之違章建築查報單、109年4月28日
汁建字第1090005097號函及檢附之違章建築查報單等附卷可
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法復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檢察官張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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