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丙○○
被   告 乙○○
           (現應受
      丁○○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邱雅茹 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被告乙
○○、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8月16日與原告訂
借就學貸款額度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動用期限自93
年8月16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
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
「撥款通知書」撥款共6筆,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201,4
06元,約定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
日起開始,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原告
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
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
列催收款項日為98年2月1日,當時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為1.6
%,加計年率1%後之利率為2.6%,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逾期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20%加計違約金。訴外人邱雅茹自98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3,8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還,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清償本息時,即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乙○○、丁○○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件債務自應付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件
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2,09
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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