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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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8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98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原告於98年3月31日經由易而安不動產長春加盟店稘霖不動
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稘霖公司)營業員 顏偉倫 引導參
觀被告所有座落台北市○○路○○○巷○○號房屋(以下簡稱系
爭房屋)。因被告所簽立之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第6項載明無
違建情形,原告不疑有詐、陷於錯誤,於當日馬上交付稘霖
公司營業員顏偉倫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之斡旋金,並簽
立要約書,嗣經發現系爭房屋夾層大部分為違建。
2、原告旋於同年4月3日以簡訊及存證信函通知稘霖公司營業
員顏偉倫及被告,撤回要約,請求退還原告所交付之斡旋金
10萬元。嗣稘霖公司委託律師發函通知使之該斡旋金已由被
告收訖。
3、稘霖公司與被告共同隱瞞系爭房屋夾層大部分為違建,隨時
有被拆除之危險,立即以存證信函撤回要約。縱該撤回要約
無效,亦可適用民法第112條無效法律行為轉換之規定,使
撤銷要約之意思表示生效,且已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撤
銷要約之意思表示易生效力。
4、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被告返還1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
之利息。
5、提出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要約書、夾層照片、建物謄本、系
爭房屋平面圖、簡訊內容、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被告寄發
之存證信函等為證。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答辯,經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三、理由要領: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要約
書、夾層照片、建物謄本、系爭房屋平面圖、簡訊內容、原
告寄發之存證信函、被告寄發之存證信函等證。觀諸系爭房
屋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其一層面積為51.84平方公尺,夾層
面積僅9.49平方公尺,然系爭房屋之現況照片該夾層部分幾
已全部蓋滿,超出之夾層部分顯係違建,而依被告所簽立之
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第6項竟載明無違建情形,被告顯係以詐
欺為意思表示。是原告因被詐欺而提出10萬元之斡旋金並為
要約之意思表示,自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以要約之
意思表示經撤銷後,爰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
還斡旋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98年6月12日
)起,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