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597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上訴人 陳幸妙 法定代理人 陳韋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597號追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僅表示不服而提起上訴,卻未於上訴狀中載明上訴之聲明,並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是否請求廢棄原判決、其請求廢棄原判決之範圍如何,及其提起上訴後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若干,是其上訴聲明不合程式,且致本院無從核算其上訴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聲明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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