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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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曜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555元(計算式:945,013元+利息848.13元+利息1,693.68元=947,5
5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