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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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昶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廖星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俞瑄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嘉松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112年12月27日53,408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