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昶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廖星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俞瑄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嘉松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112年12月27日53,408元FA0000000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除 字第 311 號判決(113.06.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催 字第 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