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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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告 許婕琳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佩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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