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 洪孟妤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被告 侯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