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山林貨櫃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春 被告 許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24052號支付命令後,被告於合法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
嗣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9,503元,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