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彥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維君 因107年度訴字第37554號返還不動產經紀人證照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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