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戊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年九月十五日)確定。然而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更犯竊盜罪,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偵字第九五一號提起公訴,另該受保護管束人於管束期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有觀察勒戒處分,並自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均未至本署向觀護人報到,縱經告誡亦拒不報到,其違反保護管束事由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屬實,與法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