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6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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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6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入出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二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財政部代表人林全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入出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文。查本件抗告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經原審法院審判長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原審乃予裁定駁回其訴,揆之首揭說明,核無違誤。抗告論旨謂伊未收受補正裁定云云,尚無足取,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廖宏明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