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芳指定辯護人郭寶蓮律師具保人曾明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明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秀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無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4月10日命提出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保證金及由具保人曾明鳳繳納保證金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00024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張附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809號卷第94頁)。
三、茲被告於本院100年11月19日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與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二卷第75、143頁);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曾明鳳應偕同被告於100年1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與報到單各1份附卷可參;嗣經本院囑警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警員 徐將中 100年12月29日報告書1紙、被告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