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475號債權人 范宋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麗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如欲依票據關係請求請自退票日(即89年5月2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475號債權人 范宋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麗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如欲依票據關係請求請自退票日(即89年5月2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