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債權人 林宏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閔浩許筱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許筱培是否為票號728436本票之背書人,如否,請依借貸關係向邱閔浩、許筱培請求連帶給付並更正利息利率為年息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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