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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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黃偉振
號法定代理人 胡絹秋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被告 嘉彬 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訴訟代理人 李依霖 被告 李慶晃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45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