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曾正琦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4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