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榮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覃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