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樂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信睿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林俊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千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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