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56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孔念菊 律師被告 張修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仲良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56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孔念菊 律師被告 張修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