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于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于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于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徐于婷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4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01年度竹北簡字第9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1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