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原告 李百虔 被告 王雅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案件仍在偵查階段而尚未據起訴繫屬於法院,依上開規定自無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
三、經查,原告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考,而原告據以主張之刑事案件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9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該案係於113年12月11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繫屬查詢索引資料附卷可佐,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該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亦不因上開刑事案件嗣後繫屬於本院而得補正其程序瑕疵。從而,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蔡宜靜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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