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潘銘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319、5021、8758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7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7年10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
2月。被告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