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錦雲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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